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这份重要文件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、系统化发展的新阶段,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,破解“幼有所育”难题,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、保障和改善民生、释放家庭生育潜能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和行动指南。
《意见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视为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、事关千家万户幸福、事关国家民族未来的重大民生工程。其核心目标在于,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、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,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,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化需求。
《意见》系统部署了多方面的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:
- 强化家庭养育的基础性作用。明确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有首要责任,要求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。通过落实产假、配偶陪产假、父母育儿假等政策,为家庭养育创造更有利的条件。依托妇幼保健机构、社区等平台,广泛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,提升家庭照护能力。
- 加大对社区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,鼓励通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等方式,建设一批方便可及、价格可接受、质量有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,为居民提供就近便利的照护服务。
-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。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,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,招收2至3岁的幼儿。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,提供全日托、半日托、计时托、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。
-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标准规范。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管部门,负责牵头协调和监督管理。加快制定机构设置标准、管理规范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制度,建立机构登记备案、信息公示、质量评估、安全责任等综合监管机制,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底线。
- 加强队伍建设与政策保障。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,加快培养专业人才。完善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,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。在土地、规划、财政、税收、金融等方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,降低运营成本,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《意见》的印发实施,具有深远的意义。它不仅直接回应了当前许多家庭面临的“孩子谁来带”的现实困境,减轻了家庭特别是双职工家庭的育儿压力和后顾之忧,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与女性职业发展;更深层次看,发展普惠安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,是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关键一环,对于提振生育意愿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具有积极作用。该领域的发展还将创造新的就业岗位,拓展消费市场,服务经济发展大局。
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,需要政府、社会、市场、家庭等多方协同发力。各地区、各部门需切实落实《意见》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细化实施方案,加强部门协作,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。我们相信,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,一个更加友好、更加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环境将逐步形成,为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,为亿万家庭带来更多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也为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和民族复兴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。